【案情簡介】2017年12月19日,武漢游客曹女士在云南景洪游玩時,因購物未達到一定數額,被導游怒斥并趕下車。隨后曹女士在新浪微博上將此事曝光。經了解,曹女士這趟旅游行程未與武漢任何一家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而是持一張“面值3680元的旅游卡”,并通過卡上的聯系方式與程某對接進而參加了這趟云南旅游行程。2018年1月2日,云南省旅游委對此案介入調查,并將相關接待社的信息和游客反映的具體情況向武漢市旅游委進行了通報。隨后,武漢市旅游委立即對程某等相關當事人進行了立案調查。
【處理過程及結果】通過武漢市旅游委的核查,曹女士一行兩人所持的這張面值“3680元的旅游卡”是曹女士的親戚送給她的。同時,在出發前曹女士兩人還補交了960元參加這次云南行程。根據云南省旅游委提供的相關線索,武漢市旅游委經過反向排查,逐一查明:曹女士將960元團款和個人信息轉給程某后,程某再將游客的信息轉發給湖北某旅行社,并向其支付團款4040元,自己從中獲利600元。隨后,湖北某旅行社以散客拼團的形式與昆明當地旅行社進行了對接,最終完成了整個云南旅游行程。
在對程某立案調查后,武漢市旅游委同時查明,“3680元的旅游卡”是程某的丈夫楊某對外銷售的。據調查,這批“旅游卡”是楊某以個人名義,通過與其它公司或個人合作,以開展資源互換等形式來對外進行流轉,卡上的金額真實有效,但是需隨季節補交一定費用。
綜合以上調查情況,武漢市旅游委認定程某、楊某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行為,違反了《旅游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據《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武漢市旅游委責令程某立即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六百元,并處一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要求楊某立即改正、處一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在任何時候,游客報團參加旅游,請一定要選擇正規的旅行社,并簽訂規范的旅游合同。本案中,游客在異地發生侵權糾紛,但卻無法提供任何有價值的線索,導致管理部門初期調查困難重重,而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游客在報名參團時,一定要核實對方經辦人員的信息和其單位的資質,一定要簽訂規范的旅游合同,盡量在每個環節留下相應的痕跡。同時在旅游過程中,如發現旅行社或導游人員有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情況,請隨時保留相關證據材料并及時撥打12301旅游投訴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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